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置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置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纠纷处置方法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置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置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置决定的,拟定处置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置。 前款规章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