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任职资格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公司法任职资格规定的限制条件: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得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一、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者;(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超过3年者;(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超过3年者;(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没有清偿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选举、委派、聘任了有上述情形的人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如果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5种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如下: 1、封闭性限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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