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一)在 产假 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二)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 退休 (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 伤残 、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 收养 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法律客观: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外,还应当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二)申请使用 宅基地 ,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 (三)其独生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高中升职业学校时总分增加10分; (四)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村企业中就业; (五)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 养老金 储蓄,所投金额不低于600元; (六)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