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1、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 2、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安全相关名录或者清单; 3、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 4、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国家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