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和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进入内地,应当持有有效的旅游、探亲、工作、学习等签证、居留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若签证或居留证件过期,需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外国人和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进入内地,应当持有有效的旅游、探亲、工作、学习等签证、居留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在华停留、居留、工作、学习、探亲的期限或者事由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办理签证、居留证件或者其他相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在华外国人和居留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如果签证、居留证件过期未办理有效证件,或者停留、居留、工作、学习、探亲超过签证、居留证件规定的时间,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因此,若往来港澳签注过期,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或华侨海外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