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客体是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标准: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 3、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