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要求债权转让必须通知保证人,不通知的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通知保证人,保证人接到转让通知后才能向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未通知,保证人并不知道作为新的债权人的受让人的存在,对其当然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