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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定要租赁合同吗,如果合同已过期怎么办?
释义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期,应当到原办理备案的机关再次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第十九条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该内容由 何竹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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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