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财产公证有用吗 |
释义 | 夫妻离婚财产公证有用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办理婚后财产公证主要有四个步骤: 1、申请: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3、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 审查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章是否齐全 (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4、出证: 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出具公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证明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 (4)公证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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