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缴纳税款政策 |
释义 | 延期缴纳税款制度,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用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