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党员违犯刑法,受到刑法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但如遇下述情况可变通办理:按照《中央关于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规定》的精神的有关规定,如党员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被判处拘役、管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可以开除党籍,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反革命罪犯和经济犯罪不在此列。因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又收监执行的,其中有的人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又确实符合党员条件,为了慎重对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