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刑法第333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由于刑法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种情况,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其中不包括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残疾的)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事3年有期徒刑;而强迫卖血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是5年有期徒刑,显然不仅重于故意伤害轻伤的法定刑,也重于故意伤害(不包括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残疾的)的法定刑。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强迫卖血罪定罪处罚。只有当实施的暴力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其法定刑重于强迫卖血罪的法定刑时,才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强迫卖血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概念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面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采血、供血制度和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迫其出卖血液的行为。强迫,是指在他人不愿意,甚至反抗情况下,采用殴打、禁闭、捆绑、恐吓、折磨、剥夺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其出卖血液。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