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景德镇市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景德镇市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七条:公证员变更许可需符合条件: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二、景德镇市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资料 近期2寸彩色正装证件照片; 公安局审批后的姓名变更户口登记记录复印件; 变更姓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原身份证复印件; 公证员执业证变更及延续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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