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数种时如何解除合同 |
释义 |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数种时,如果只有一种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则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则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一、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不符合质量要求是严重不符已构成根本违约; 3、买受人及时通知出卖人拒收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二、代销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代销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实际中通常表现为代销方接受供应方的委托,为其代为销售产品货物等,代销方对代销货物没有所有权,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属于供应方,已售出的支付货款,未售出的应原物原数返还的一种销售方式。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对标的物则享有所有权,不论货物是否销售完毕,其均应依约定按期如数向出卖人支付货款,这是代销关系区别于买卖关系的根本标志 三、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但交付地点未明确,如何解决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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