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交通事故受害方不满意赔偿怎么办
 1、交通事故受害方不满意赔偿的处理方法如下: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立案审查,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6)公开判决,送达判决书,判决书生效。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二、处理交通事故需要什么资料
 1、当事人的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车辆来历证明、保险单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伤害事故前收入证明;
 3、调解时当事人双方须提供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护理人员工资收入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交通、住宿费用票据;
 4、未成年人须提供户口簿等相关证明;
 5、车辆受损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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