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执行效率而言,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应由受托法院行使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委托执行中,掌握第一手材料的是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如果没有执行裁判权,凡遇到执行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处理,陷入了类似审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圈。同时,耗费时日的往来函告、请示、回复等工作程序也会使委托案件久拖不决。 一、委托人和经营者有什么区别 一、概念不同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 2、委托者是被授予使用资源或访问文件系统的权限的用户。 二、权利不同 1、在信托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 (1)要求选择受托人的权利; (2)执行信托财产并提出异议的权利; (3)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受托人管理不善或者违反信托合同的,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信托财产的损失和追偿; (5)有权要求法院审查信托业务的进行; (6)承诺受托人辞职的权利; (7)请求撤销受托人职务的权利; (8)当信托终止但《信托法》规定的财产没有所有权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委托人享有全部信托利益(自利信托)时终止信托关系的权利。 二、没收财产的执行期限有多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财产的,人民法院应该在执行案件立案6个月内执行结束。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