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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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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