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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裁定书生效后是否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行政裁定书下达强制拆除决定后可进行强制拆除。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前,征地拆迁依照该条例进行。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法院准予后,政府可进行“司法强拆”。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行政裁定书下达了强制拆除的决定,那么就可以进行强制拆除。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征地拆迁一般都依照该条例进行。该条例的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一、行政裁定强制拆除的相关法律内容拓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如果政府要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的房屋,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准予后方可强拆,这个程序也就是如今经常讲到的“司法强拆”。
    之前,万典律所的冯凯律师在“政府有权强拆房屋吗?”视频中讲到,只有两种情况政府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一)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
    1、如果被征收人在六十日之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地方政府是有权利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后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执行。
    2、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于六十日内申请了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了行政诉讼的话,如果一审、二审都是败诉没有撤销地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或者说没有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也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行政裁定书下达了强制拆除的决定,就可以进行强制拆除。但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征地拆迁一般都依照该条例进行。该条例的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因此,政府要进行强制拆除房屋,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准许后方可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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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17: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