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缓刑的刑罚会剥夺政治权利吗? |
释义 | 视情况而定。根据有关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执行完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当包括:适用于主刑的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监督管理的规定,接受监督。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减刑如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减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如下: 1、因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罪犯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当相应缩短;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等于主刑,同时执行。因此,减刑后被判处管制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等于减刑后的管制期,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3、被判处有期徒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应当相应缩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几种情况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执行刑期;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政治权利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虽然主刑的执行期间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拘役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允许其行使选举权,但限制其他政治权利的行使;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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