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材料,但并不能要求完全证明。被保险人只需提供证明其权益存在,其方案合理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1.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隐瞒、欺诈行为为由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保险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2.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张权益的,应当向保险人提供证明。” 该规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向保险人提供证明,证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的权益的存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主张原告应当提供更多或更完备的证据的,其承担举证责任。” 该规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提供证明时不必要求完全证明,只需要提供符合合理标准的证明材料。 因此,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不能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完全证明,只需提供证明其权益存在,其方案合理的证明材料即可,以免超出其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承担不应负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