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明明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导致该债券有消灭的可能。这里的不行使包括不及时行使和不愿意行使,但是如果存在债务人客观上无法行使的情形,债权人则不得代位行使。例如,翟某因购买公司器材而向A公司借款五百万并约定三个月后偿还,两个月后翟某去往欠他五百万的胡某家追讨欠款时突遇车祸成了植物人,一个人月后A公司不能以翟某没有行使对胡某的到期债权为由代位行使翟某的权利。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力的能力有什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力为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二、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