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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变更问题
释义
    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变更,支持以下情形:一方因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或对子女健康不利;十周岁以上子女愿与另一方生活且有抚养能力;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是可以变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拓展延伸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调整方式与标准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调整方式与标准是指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的具体调整方法和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费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的收入状况、生活费用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调整方式可以包括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调整、根据子女的成长阶段进行适度增减或者根据当事人的收入变化进行调整等。标准则是指在协议中约定的具体抚养费金额或者抚养费支付的基准。双方当事人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合理需求和双方的经济能力,确保子女得到适当的抚养费,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结语
    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是可以变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有多种,包括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费调整方式和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收入状况、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可采取比例调整、根据子女成长阶段适度增减或根据收入变化调整等方式。双方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子女需求和经济能力,确保子女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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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7: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