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河北雄安新区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把河北雄安新区(以下简称雄安新区)建设成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高质量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 《河北雄安新区条例》 第七条 雄安新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赋予的自主权,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依规调整机构设置,完善大部门制运行模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 第八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构建灵活高效的用人制度,按照规定享有统筹使用人力资源的自主权。 第九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并可以根据建设发展需要,按照程序确定、调整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执法职能和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