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仅因劳动者患病解除劳动合同。治疗期间还应享受领取工资、继续缴交社会保险的权利。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但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辞退医疗期满不能工作的员工,还须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