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诉信访终结程序及条件 |
释义 | 信访三级终结制度指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 一、信访工作的作用 1、参政议政作用 2、监督控制作用 3、信息反馈作用 4、化解矛盾作用 5、公关形象作用 二、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受理哪些信访事项 1、对本级、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 2、信访事项的处理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协调的; 3、要求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措施、决定; 4、对本级、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满的 三、信访案件的结案要求 1、事实清楚。即发案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所反映问题的情节及后果等均已调查清楚; 2、结论正确。即对所发生的事件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并依据党章、政策、法规定性准确; 3、处理恰当。对被举报人的错误作出处理后,各项处理意见均已落实; 4、文字材料齐备,报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呈报程序。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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