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裁员的法定条件都有哪些 |
释义 | 1、实体性条件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第三、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程序性条件 为了尽量缓减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的冲击,《民法典》合同编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 第一、裁减人数有两个相对的标准: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第二、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第三、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一、企业裁员怎么赔偿? 按照劳动法赔偿的标准为N+1(N代表工作的年限、1代表1个月工资,一般理解为提前一个月通知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为税后发放。 二、裁员的程序要求 经济性裁员的报告材料基本包括: (1)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报告说明,即裁员的原因说明; (2)经济性裁员的裁减人员明细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职务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3)被裁减人员的补偿方案,包括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和金额等; (4)职工就业与安置意见,证明企业裁员依据、行为和程序; (5)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6)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员的意见; (7)裁员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提交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裁员的批复; (8)企业裁员风险评估报告; (9)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10)相关条件证明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如有),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名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 (11)裁员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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