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的证据 |
释义 | 挪用资金罪的证据主要包括:挪用资金的银行凭证、会计账簿,资金所有权证明等书证;知情人员对案发经过的书面表述材料;犯罪嫌疑人在职、担任职务的证明;单位报案时提供的已经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这些证据可以从主观和客观方面证明挪用资金罪的成立。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个人出于主观方面,故意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只要达到客观标准就会构成挪用资金罪,其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行为:一、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没有还,数额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或者超过3万元的,超过三个月未还;二、相同金额,挪用资金时间未超过三个月,但用于营利活动;三、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超过5000元的。个人出现以上三种行为都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挪用资金罪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 认定挪用资金罪的所需的证据主要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入手。主观方面:证明犯罪本人是出自于主观方面以及其挪用资金的目的、金额、参与人等。客观方面:证明犯罪主体为公司所属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确实侵占单位资金(单位资金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或者是公司单位有形实物,机器设备等)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构成犯罪情节。具体证据涉及以下内容: 1、挪用资金的银行凭证、会计账簿,资金所有权证明等书证。以上材料最能够证明资金的多少、流向、次数、时间、形式等,是最直接的证据。 2、知情人员对案发经过的书面表述材料,内容包括知情人与嫌疑人的厉害关系,涉及资金的数额、流向,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手段等。 3、犯罪嫌疑人在职、担任职务的证明。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单位的员工一般不会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在物定情况下会构成共犯。 4、单位报案时提供的已经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挪用资金罪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挪用资金的银行凭证、会计账簿和资金所有权证明等书证;二是知情人员对案发经过的书面表述材料;三是犯罪嫌疑人在职、担任职务的证明;四是单位报案时提供的已经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这些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挪用资金的数量、流向、时间、形式等关键信息,为认定挪用资金罪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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