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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要有什么呢
释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7)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况有哪些
    其实对于合同无效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该内容由 张安政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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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