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辩护中的阅卷被害人律师有权力的。通常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阅卷,也就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而作为被害人,其可以请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但是前提是,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要经过检察院的允许。一、在刑事辩护中,如何做好阅卷1、细致。阅卷要细,根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根据不同证据的要求,合法性先撸过,这个工作细节一定要细致,精确到时间,地点,曾遇过个案子,同样的讯问人员在同一个时间段,不同的两个地点,名字出现在2份询问笔录上。2、汇总,利用便签和EX表汇总,有利,不利的证据都列出来,并且记得备注页码,行数,开庭时会轻松很多。3、客观,坐在法庭上的除了被告人及其家属,大家都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呢,都是说一知二的人,那种专挑有利的证据强辩的事,不干为好,以法官的视角客观看待证据的情况,可能更利于找到好的诉讼方向。二、被害人请的律师的其他权利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不仅可以阅卷,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还可以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比如在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被害人家属就自己聘请了律师出庭,并发表了与被告人律师针锋相对的意见。同时其还可以同辩护人一样,向证人发问。在法院进行刑事辩护审查起诉的阶段,被害人的律师是有权力进行阅卷的,不仅如此还拥有其他的一些列权力,这对于律师更好的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过程,更好的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提升辩护的成功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给予被害人律师阅卷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