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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出判决书到法院怎么执行
释义
    文章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执行的基本原则,包括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协助执行原则。
    民事诉讼执行的基本原则包括执行的合法性、有限性、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协助执行。
    民事诉讼执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有限性、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强制与说服相结合、协助执行。
    法律分析
    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判决生效后,被告自动履行的,履行后,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完成,原告不需要到法院申请执行。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干预。
    2、被告没有自动履行,原告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会依法立案执行。这期间,被告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告知法院后,法院会作结案处理,不需要给当事人材料。
    3、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通过法院转交款物的,由法院接收,然后转交原告。法院的接收手续就是法定的凭证。
    民事诉讼执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执行的合法性原则
    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执行合法性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执行活动必须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没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种类的,不能启动执行程序。其次,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围。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最后,执行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措施以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但不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
    (三)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
    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
    (五)协助执行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处理,民事诉讼执行的基本原则包括: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协助执行原则。执行活动应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执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范围。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是执行标的,但不包括人身。在执行过程中,需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强制手段与说服教育相结合,促使其自动履行。若需要协助执行,法院会向相关单位、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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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9: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