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选择拆迁安置房屋才不会后悔? |
释义 | 1、明确房屋的具体情况 实践中,很多地方都奉行“先拆后建”,在大规模拆迁中,并没有妥善的安置计划,使得被拆迁人的安置房约定并不明确,严重降低了被拆迁人的生活居住水平。 如果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协议应该写明所调换房屋的价款、坐落、朝向、结构、用途、面积、层次、交付日期等,如果审完协议发现对安置房的约定不够明确,交付日期不够具体,不要轻易签协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以免出现久久不能回迁的情况。 2、质量要有保证 建设拆迁安置房,实践中不乏“豆腐渣工程”,房屋质量无法保证,有的在入住之前发现有裂缝,有的是入住一段时间之后出现漏水情况,使业主既委屈又气愤。 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工程项目须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 3、及时办理房产证 即便交了房,很多地方一直拖着不给办理权属证件,或者明确告知是小产权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使得被拆迁户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交易受到限制,住着也不踏实。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 如果安置补偿协议中对办证事项有约定,就可以按照约定履行,如果对办证事项无约定,如何办理房产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如果安置房未按照法定程序建造审批,未经竣工验收,会存在房产证无法办理的情形,因此,安置房的选择应慎之又慎。 4、违反约定不交房要承担法律责任 现实生活中曾出现过拆迁方违约导致拆迁户长达7年不能回迁的情况,说好的安置房,遥遥无期,区区周转费无法弥补被拆迁人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 首先,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要重视违约责任,并且要明确约定在协议里,如果拆迁人不能履行协议,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其次,如果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其履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因此,协议的履行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拆迁方未按照协议履行、无履行能力的时候,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挽回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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