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异同是什么 |
释义 | 一、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不同点有哪些?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前者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分或者职称进行诈骗;后者的手段无此限制。 3、犯罪主观目的有所不同。前者的目的是追求各种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非法利益;后者的目的仅限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前者不以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为要件。 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相同点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属法条竞合关系,法条竞合所涉及的条款之间是必定存在交叉和重合关系的,其间无需任何介质作媒介;而想象竞合所涉及的条款之间缺乏交叉和重合的先天性,而只是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媒介使得原本无交叉或重合的条款间出现的个案的关联。与诈骗罪相比较,招摇撞骗罪只是诈骗的方式特殊而已,即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诈骗他人。 从广义上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也属于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方式之一,即“虚构事实“。虚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欺骗他人,致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而取得财物的行为,也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即存在交叉和重合关系,且这种交叉和重合的关系是由于法条的规定使然,故两者属法条竞合关系。 三、招摇撞骗罪侵犯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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