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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释义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一、劳动保障监察查处程序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五)送达。劳动监察机构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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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