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用地属于什么性质 |
释义 | 从利用类型上来看,铁路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铁路用地是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铁路用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是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条件,是铁路经营的重要资产,是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资本。 铁路用地属于国家交通运输局的土地所有权,一切可以开发的建筑公司如果要取得开发和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铁道部进行流转土地拍卖,缴纳土地出让金,到地方铁路用地规划管理中心办理铁路用地规划设计,报请国家交通运输局批复申请。 具体而言,铁路用地具有如下特点: 1.自然特点 铁路用地基本沿铁路线路、车站等设施在全国呈串珠样线状开放式分布。点多、线长、面广、分布不均衡,且频繁跨越地方行政区划,多临界。铁路用地随着四通八达的铁路,以“带状”布局为主,跨省、连市、穿乡,纵横交错,占用地域极广,既有农村,又有城市,不受省、市、县界的限制,这是任何厂矿或市(县)占用土地所不具有的特点。 2.经济特点 一是来源的低价或无偿性。铁路用地的无偿和低价性应当是政府土地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铁路是国民经济的交通大动脉。近年来,铁路持续运力紧张已经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大力发展铁路是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基本政策。而要发展铁路,铁路土地是最基本的投入。截至目前,国家对铁路一直实行的是公益性主导下的铁路用地划拨政策。铁路用地大多属于划拨用地,铁路主要承担土地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等费用,支出相对较低。二是属于铁路企业的无形资产。铁路企业对铁路用地只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不具有实物形态,因此,在资产类别上,铁路用地应当归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其价值,通常在铁路用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时得以显化。 3.法律特点 铁路用地是依法取得了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无论是建国时国家征收的原铁路用地,还是建国后国家留用土地,以及国家征收、划拨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以留用、划拨等方式提供给铁路企业,乃是将土地使用权授予铁路企业。其法律凭证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给铁路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4.铁路用地属于专项用地 一是从来源看,铁路用地是国家根据铁路的性质和功能,以行政划拨为主要方式提供给铁路使用的专项用地。它作为运输设施的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的基础条件和基本要素。二是从利用类型来看,铁路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具有建设用地的特性,如非养育性和空间性。所谓非养育性,指的是建设用地所利用的是土地的承载功能和非产出功能。某些对于农业生产而言,生产能力很差的农业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也可能成为很好的建设用地。这就意味着,当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发生矛盾时,首先要考虑把养育功能较高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这也是我国法律规定耕地保护的原因所在。所谓空间性,是指为了获得更多的承载空间和工程落脚点,建设用地不仅可以平面利用,而且可以多层化、高层化或者向地下发展。 5.始终以安全为第一目标 铁路运输安全是铁路管理的永恒主题。铁路用地管理必须围绕和适应这个主题,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铁路土地资产管理同样必须首先满足这一要求。铁路用地是铁路企业的资产组成部分,如何发挥这部分资产的效能,是铁路土地管理部门所考虑的基本问题之一。 法律依据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三条 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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