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公民个人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2. 未受委托的烟草系统外的企业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3. 烟草系统内的批发企业及受委托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没有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4.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向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货源的。 5. 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超过50条的。 6. 其他无证批发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