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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释义
    一、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基于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其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却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若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未提供适当担保,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成立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的优点
    1、规范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2、既保障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也保障了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3、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
    4、法律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张耀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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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6: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