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纪辞退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在当代的社会,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就有劳动的合同的约束,也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必须要严格的遵守合同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单方面的自卑劳动者的话,必然是需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也就是需要支付经济赔偿。 一、辞退员工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辞退员工的规定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 2、约定解除; 3、协商解除。 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都是终止劳动关系的手段,而且开除、除名本身就包含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成分,因此,他们之间是有联系的,但又有不同之处。 首先,其概念及适用的范畴不同。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除名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两者均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内容。 其次,包含的内容不同。开除、除名从内涵上而言,同时包含了两层含义: 1、解除劳动合同, 2、做出行政处分(处理)。根据适用的不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5类: (1)、单位无过错,员工主动解除; (2)、单位有过错,员工被迫解除(单位出现克扣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 (3)、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4)、员工无过错,单位依法解除(符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条件); (5)、员工无过错,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 (6)、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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