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续盘问12小时由谁决定 |
释义 | 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一、刑拘是不是羁押 刑拘不是羁押。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是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基本上是在逮捕、拘留决定之后,依赖于拘留、逮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自然状态,而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拘留场所包括:监狱、拘留所、拘留所、拘留室。留置室不是专门的拘留场所。可以是派出所的房子,也可以是刑警队的房子,也可以是随机的房子,也就是侦查盘问阶段完全由侦查人员控制。 二、传唤24小时不放人是定罪了么 24小时不放人不一定是定罪。 传唤二十四小时不放人,可能是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刑拘或者是做出其它强制性的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留置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采用的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由于警察的留置盘问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时,这肯定不适合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留置措施,将可能类似于原来“双规”“双指”的期限。“双规”“双指”期限并没有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和办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则上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违纪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从以往查处腐败案件的规律来看,放在“双规”“双指”场所更有利于案件的快速突破,特别是对于贿赂类相对依赖口供的案件。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 三、留置是立案前还是立案后措施 留置是立案前措施。警察在抓获嫌疑人后,首选要留置盘问,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好证据,然后决定是否立案,所以一般来说,先留置后立案。,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所以说要采取留置措施必须要先立案,不可能没有任何理由就进行留置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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