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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际控制人为什么不当法人
释义
    

法律主观:
    


    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1、特定情形下对所控制的营利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营利法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配合法院的调查询问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4、特定情形下被施以失信惩戒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5、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责任 针对个别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实施犯罪行为而设立公司,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实际控制人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实践中有可能会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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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8: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