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971年10月,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国民党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 第三条 凡曾经参加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第四条 (一)、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