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 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实现票据、仓单、 提单 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二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