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能离婚的条件如下: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仅起诉的,不受理。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五)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六)被逼迫或者胁迫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妨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妨提 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一、不能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形包括哪些 如果有以下情况,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 (1)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解除婚姻关系。 (4)当事人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是不受理离婚申请的。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记处或法院办理解除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5)双方是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的,不论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