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办理入职手续的员工在培训期间受伤公司负责赔偿吗 |
释义 | 一、未办理入职手续的员工在培训期间受伤公司负责赔偿吗? 员工培训期间,接受培训是员工的工作,在培训中遭受事故伤害的,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可能会有关于新职工入职培训的相关条款,但这并不是劳动合同当中必须要具备的条款之一。法律上关于培训费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服务期违约这一块。关于本公司在书面合同当中约定的入职培训内容,新入职的员工也必须要遵守。 二、员工刚入职还没来得及交社保就发生工伤,是否由公司全赔? 原标题:员工刚入职还没来得及交社保就发生工伤,是否由公司全赔? 员工刚入职,公司还没为员工缴纳社保,就发生工伤、工亡事故,是不是该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参加工伤保险,补缴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实际中,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不会在员工入职的第一天就为其参加社保,有的是一个月内参保,更多的是转正之后才参保。 照理来说,单位只要在员工入职30天内参保即符合法律规定,在还没来得及缴纳社保的这段期间,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是否由公司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10月,上海某防护用品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中介公司加急招了一批员工。 某员工经过中介入职公司,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后,才上了两个小时班,就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脏病猝死。 员工家属和公司发生纠纷,公司经过向社保部门咨询后,了解到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获得工亡待遇。 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员工家属和公司配合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此外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5万元补偿。 此事件,当时属于热点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很多人认为员工刚入职两个小时就发生工亡事故,不能归责于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不应由单位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赔偿。 员工2019年5月15日入职北京市某公司,上班第一天员工突然晕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记载为猝死。 员工发生事故后公司赶紧在网上为其申请了社保增员。(申请增员时间为员工死亡时间后15分钟) 8月6日,人社局认定员工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8月27日,公司向社保中心申请支付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保中心认为不符合支付条件,未与核定支付,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职工在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员工死亡时公司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相关社保增员手续和社保费用系员工发生工伤后办理和缴纳的,故社保中心认为公司申请核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不符合上述规定并作出不予支付的答复,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于法,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未处于参保状态,社保中心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于理,员工刚刚入职就发生工伤事故,工伤发生的时间是社会保险的空窗期,单位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赔偿,不符合工伤保险法律有关分散守法的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价值取向和意义。 存在争议,所以各地的判定结果可能会不一致,用人单位更应当注重员工入职体检工作。 企业雇佣劳动者,从始至终都潜藏着各式各样的风险,企业主都面临着与员工之间经常发生的劳动纠纷,但最后受伤的总是企业,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损失,老板也是身心俱疲,更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 企业如何防范用工风险,如何让老板摆脱劳动纠纷,让企业面对劳动争议不再败诉,律子法务最新《企业用工顶层设计与风险管控》升级精品课程,结合《民法典》和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全新升级,从企业用工角度出发,以落地化方案和管理工具,解决企业用工痛点和难点问题,帮助企业用工安全,老板安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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