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财政按规定分担的公用经费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更加有力的监督约束措施,确保省以下各级财政分担公用经费的责任落实。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财政改革要求,因地制宜适时优化完善本地区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和财务管理,规范公用经费使用,优化报销流程,保障学校合理用款需求,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