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股东名册登记?股东名册登记对股东资格认定有什么影响? |
释义 | 股东名册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由公司制作并且置备,记载股东个人情况及其出资等有关法定事项的簿册。作为一种公司法上的技术性制度安排,股东名册是公司处理其与股东之间法律关系的根据,使公司在股权变动频繁的状态中,易于确定股东身份,顺利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名册属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一种契约性安排,强调公司的自治管理,其主要作用在于平衡公司内部关系,具有相对自治的特性。一方面,除法律规定必须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事项之外,公司可根据股东之间的契约(或股东会决议)的要求记载其他事项,此类非法定记载内容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也会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公司不存在恶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股东名册对于公司确定股东身份有优先效力,公司可以股东名册的记载确信相关主体享有股东权,通知名册上的股东行使公司内部管理职权。对于公司来说,股东资格的取消和变更通过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即可实现。股东名册记载的实质内容均与股东权相关,其在公司法上的效力也反映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上,具体包括: 1、推定效力,即股东名册的记载可以作为股权归属的表面证据只要在股东名册上已有记载,则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时,无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但是,股东名册的记载并不是确定谁为真正股东的源泉证据,而不过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权的“形式上的证据”。即股东名册的记载对于股东资格的确定具有推定效力,但可为举证所推翻。我国《公司法》的立法也明确了股东名册的推定效力,其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对抗效力,即公司可依股东名册的记载对抗名册外的第三人在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如未将受让人变更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在受让人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时,公司可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对抗该受让人。 3、免责效力在受让人未向公司提起办理变更手续主张的情况下,公司只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负责,在股东会议通知、股息分配以及表决权认定等方面,均按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确定,受让人不能以受让了股权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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