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股东变更股东后是否承担公司的风险? |
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变更有如下风险:一、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股权转让风险。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取得股东资格一般无异议,但其取得的股权应属于不完整股权,该类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如不符合《公司法》有关对外转让限制性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风险。出资瑕疵股东,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在出资方式以及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三、侵害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的股份转让风险。四、瑕疵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变更后股东发放贷款,原股东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在一般情况之下是不会担责的,股权的转让随着权利义务的转让。公司贷款是公司担责,股东不担责,但是如果是个人独资则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变更后,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在一般情况之下是不会担责的,股权的转让随着权利义务的转让。公司贷款是公司担责,股东不担责,但是如果是个人独资则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代理合同,变更股东后,新股东是否有代理权? 法律分析:新设立的公司能不能做股权变更,要看公司股权能不能转让,如果公司股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可以办理股权变更。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的时候,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如不同意,需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其他股东在一个月内没有说明同意和不同意或者明确表示同意,可以转让股权。此时,转让股权的时候,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变更后,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应当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在一般情况之下是不会担责的,股权的转让随着权利义务的转让。公司贷款是公司担责,股东不担责,但是如果是个人独资则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变更后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在一般情况之下是不会担责的,股权的转让随着权利义务的转让。公司贷款是公司担责,股东不担责,但是如果是个人独资则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唐凤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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