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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援助决定有异议怎么办
释义
    一、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援助决定有异议怎么办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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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2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