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者标明身份义务 |
释义 | 1、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一旦约定生效,经营者应当履行承诺。当然,约定内容应是法律、法规许可的事项。如果约定内容违法,比如约定提供毒品,则不受法律保护。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履行这一义务是与消费者实现监督权相对的。它要求经营者切实把消费者当作上帝,认真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在质量、价格、品种、数量、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经营作风,提高经营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同时也达到其营利的目的。 3、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标明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2)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2)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2)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承担三包责任及其他责任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商品承担三包责任。 (2)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对商品的三包责任。 (3)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对商品的三包以外的其他责任。 (4)经营者对以上义务的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9、不得用格式合同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不得作出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1)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2)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3)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一、内容 (一)生产者应当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名称或标记; (二)销售者亦应当于其经营地标明其名称或标记; (三)服务业者亦应于其服务场所等适当位置标明自己的身份; (四)个体工商业者应当标明自己的姓名,不得冒充他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亦不得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近似于他人的名称或标记进行经营活动; (五)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二、经营者将被约谈的8种情形 约谈的8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的。 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倾向,需要进行警示劝谕的。 比较试验结果表明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而未采取的。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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