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有权力到医院调取复印对方当事人的病例吗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案件材料,但需经案卷保管人员同意。已审理终结的案件,代理人可要求盖章确认复印材料。当事人参照规定查阅案件材料。 法律分析 不能。当事人不可以复印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印,具体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拓展延伸 律师的职责范围是否包括获取对方当事人的医疗记录? 律师的职责范围通常包括代表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为其提供合法的法律援助。然而,律师是否有权力获取对方当事人的医疗记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隐私权、医疗保密等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律师需要获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法院的授权才能获取其医疗记录。这样的授权通常是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因此,律师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并遵守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以确保合法获取和使用医疗记录,同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医疗保密。请注意,这只是一般性的回答,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法律和案件特殊性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 结语 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有权查阅案件材料,包括摘抄或复印。然而,复印案件材料需要经案卷保管人员同意,并可能收取必要费用。对于已审理终结的案件材料,律师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也参照相应规定执行。律师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事,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同时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医疗保密得到保护。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法律和案件特殊性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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