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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颁发的行政监察法是法律吗
释义
    行政监察法是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消除监察盲区,实现监察全覆盖。原先的行政监察法将监察对象确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范围过窄,给监察工作带来盲区。例如,一些非政府序列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公职人员腐败怎么办?国企高管搞利益输送怎么办?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的管理人员收红包怎么办?基层村干部贪污腐败怎么办?……即便还有党的纪检机关,但如果这些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并非党员,党和国家对他们的纪检监察就始终存在着法律障碍。因此,新的监察法在第十五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共包含6类人员,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第二,确立监察机关独立性。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这就使得在实践中,监察机关的干部人事、财物经费都由地方政府控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缺乏应有独立性,影响了监察权威性。因此,在新修订的宪法中,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被特别强调。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纪检监察力量整合,既反腐败,也反懒政不作为。新的监察法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进行整合,不仅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的问题,也实现了问责制度的法制化。有些官员既不想腐败、也不想作为,以为自己不贪不占,懒政怠政也没什么大不了。过去以追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为主的反腐败方式,着重于事后追责,面对这些官员确实办法不多。但新的监察法在第十一条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其中就包括“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这就意味着,对那些懒政怠政不作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公职人员的问责,将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韩非子》云: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监察法对行政监察法既是替代,也是升级。它将为中华巨轮继续在新时代劈波斩浪保驾护航。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监察法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依旧是法律的范畴,其制定必须依照宪法这一根本法制定,相关国家的公职人员,或者是相关的人民群众,若想监督检查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的,都需要按照该规定行使相应的行为,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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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9:51:50